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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再坤律师,现为贵州昔门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涉法涉诉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法专家库专家律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府法律服务团成员,内陆改革开放试验区贵阳贵安律师团成员。

        杨再坤律师大学毕业后曾供职党政机关17年,先后任某县委党校法学讲师(1986-1988)、县委理论干事(1988-1998)、县委党校副校长(1998-199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999-2002)、县司法局副局长(2002-2003),2003年3月辞去公职到贵阳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从事律师执业27年来,经办省内外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500余件,担任过多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过贵州日报社、中国农业银行多家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师范大学以及上海、山东、广东、河南、湖北、安徽等地公司和个人委托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近年来致力于刑事辨护、合同、金融、公司、侵权赔偿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8798880801
    互联网址:187988808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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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在房屋权属争议解决前暂不支付补偿款,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9 14:36)    点击:186

贵州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 裁判要点

  当事人尚未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房屋权属,其请求行政机关支付其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行政机关在房屋权属争议解决之前,暂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9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贵,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新华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潘*勇,县长。

  原审第三人:杨*,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3号附26号。

  再审申请人钟贵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织金县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17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峰、审判员杨、审判员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贵申请再审称,其是位于织金县××潮村的协力红砖厂(以下简称被诉砖厂)的所有权人,其与杨之间的转让协议解除后砖厂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其依然享有处分权。二审法院以(2014)黔织民初字第540号、(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未划分权属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织金县政府支付其征用补偿款1480549.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钟贵要求织金县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的主张能否成立。本案中,织金县政府为实施厦蓉高速公路清织段工程建设,征拆被诉砖厂的土地及厂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向被征房产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但经一、二审审查查明,钟贵与杨就案涉砖厂的转让问题存在争议,在钟*贵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查明案涉砖厂被征拆前,已被钟*贵整体转让给了杨*,至厂房拆除时双方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该案中,人民法院虽判决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转让协议,但并未就协议解除的后果作出处理。同时,按照厦蓉清织办(2012)07号会议纪要第六条,红砖厂的拆迁实物补偿,应待该厂权属纠纷审理终结后,根据生效的判决书予以支付。对此,钟*贵、杨*均予签字认可。现钟*贵、杨*尚未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砖厂权属,钟*贵请求织金县政府支付其补偿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织金县政府在双方权属争议解决之前,暂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贵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钟*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贵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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