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超标电动车出事故 法院: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0 10:49) 点击:140 |
贵州律师分析案情明知自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心大”的商家吴某仍照常上牌 并按电动车进行出售 买家大刘购买了该车 然而其儿子小刘 在驾驶该电动车时 遭遇事故死亡 事后,大刘将商家吴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60余万元。 近日,宁海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违规出售电动车 2020年5月,大刘花了2500元从吴某处买了辆电动车,收款收据中写明为某品牌电动车。 2021年4月晚上,小刘开着这辆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违停在路边的货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未采取相应有效安全措施且未戴安全头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在夜间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大刘和货车司机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大刘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发生事故谁买单 大刘认为,吴某明知涉案车辆是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车,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吴某辩称,该车是自己向台州某公司购买的,手续、证件均齐全,涉案车辆证件亦齐全,车辆不存在产品缺陷。更何况小刘驾驶该车发生事故,是因为他没有安全驾驶,因此小刘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且在驾车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戴安全头盔,撞上违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后死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速度等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中的涉事车辆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 吴某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销售机动车,且涉案车辆的防盗备案号牌系吴某从旧车上拆下安装至涉案车辆,故吴某对产品的警示和说明上有缺陷,误导了消费者,加大了消费者使用该车的危险性,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吴某承担大刘自负部分的15%赔偿责任,即12余万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当下,电动自行车早已成为多数人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作为商家,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售卖合法合规的产品。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电动车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产品明牌上的参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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