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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再坤律师,现为贵州昔门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涉法涉诉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法专家库专家律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府法律服务团成员,内陆改革开放试验区贵阳贵安律师团成员。

        杨再坤律师大学毕业后曾供职党政机关17年,先后任某县委党校法学讲师(1986-1988)、县委理论干事(1988-1998)、县委党校副校长(1998-199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999-2002)、县司法局副局长(2002-2003),2003年3月辞去公职到贵阳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从事律师执业27年来,经办省内外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500余件,担任过多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过贵州日报社、中国农业银行多家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师范大学以及上海、山东、广东、河南、湖北、安徽等地公司和个人委托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近年来致力于刑事辨护、合同、金融、公司、侵权赔偿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8798880801
    互联网址:187988808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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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吗? 不一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7 11:27)    点击:258

贵州律师分析案情

  退休(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同)前入职+退休后仍在原单位工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

  陈某(女,1969年6月出生)于2015年6月(45周岁时)开始在杭州某机电公司工作。2020年9月29日,陈某向机电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拖欠2020年2月、9月份工资等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机电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在入职时未到女职工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在2019年6月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陈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陈某在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仍然与机电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故陈某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机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退休前入职+退休后仍在原单位工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商转为劳务关系=协商后为劳务关系

  刘某(男,1956年6月出生)于2009年6月(53周岁时)开始在杭州某物业公司工作。2016年6月(60周岁时),刘某继续工作。2017年8月1日,双方签订《退休返聘(聘用)协议》**。2019年9月,刘某因对工资及岗位不满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解除。

  法官说法

  刘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公司签订《退休返聘(聘用)协议》,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安排和处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影响自2017年8月1日起,双方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务合同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31日解除。

  退休前入职+退休后仍在原单位工作+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始为劳务关系

  梁某(男,1954年3月出生)于2008年3月(54周岁时)开始在浙江某物业公司工作。2014年4月,梁某满60周岁,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2月,梁某以物业公司未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梁某在2008年3月入职时未到男职工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在2014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于次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梁某在2014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故梁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退休后入职+享受/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务关系

  吴某(女,1952年5月出生)于2018年5月(66周岁时)开始在杭州某保洁公司工作。2018年9月,吴某在上班途中滑倒摔伤。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吴某于2018年5月起到保洁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吴某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都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吴某在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要求保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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