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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再坤律师,现为贵州昔门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涉法涉诉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法专家库专家律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府法律服务团成员,内陆改革开放试验区贵阳贵安律师团成员。

        杨再坤律师大学毕业后曾供职党政机关17年,先后任某县委党校法学讲师(1986-1988)、县委理论干事(1988-1998)、县委党校副校长(1998-199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999-2002)、县司法局副局长(2002-2003),2003年3月辞去公职到贵阳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从事律师执业27年来,经办省内外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500余件,担任过多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过贵州日报社、中国农业银行多家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师范大学以及上海、山东、广东、河南、湖北、安徽等地公司和个人委托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近年来致力于刑事辨护、合同、金融、公司、侵权赔偿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8798880801
    互联网址:187988808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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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照片引发的侵犯隐私权案件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9 13:12)    点击:174

贵州律师分析案情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常言道:好友面前,不可当众揭其所短,扬其隐私。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是个虚拟世界,但我们生活其中,和现实世界一样,我们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也要遵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小杨和小刘是同一个培训班的同学,本该是和睦的同学关系却因小刘的一个举动陷入“僵局”。一天放学时,小杨正在寝室更换衣服,这时候小刘竟然拿出手机拍下了这一过程,不仅如此,小刘还将视频传播到了微信群里,对小杨的身心产生了极大的损害。

  小杨事发后果断向派出所报案,向小刘要求道歉和精神赔偿,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将小刘状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这一行为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法官调解,两人达成协议,小刘向小杨真诚道歉,当庭赔偿精神抚慰金六千元。

  法官寄语

  隐私权不是“飘在空中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保护他人隐私不受侵害。《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弥补了我国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这被看作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和进步,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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