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照片引发的侵犯隐私权案件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9 13:12) 点击:174 |
贵州律师分析案情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常言道:好友面前,不可当众揭其所短,扬其隐私。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是个虚拟世界,但我们生活其中,和现实世界一样,我们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也要遵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小杨和小刘是同一个培训班的同学,本该是和睦的同学关系却因小刘的一个举动陷入“僵局”。一天放学时,小杨正在寝室更换衣服,这时候小刘竟然拿出手机拍下了这一过程,不仅如此,小刘还将视频传播到了微信群里,对小杨的身心产生了极大的损害。 小杨事发后果断向派出所报案,向小刘要求道歉和精神赔偿,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将小刘状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这一行为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法官调解,两人达成协议,小刘向小杨真诚道歉,当庭赔偿精神抚慰金六千元。 法官寄语 隐私权不是“飘在空中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保护他人隐私不受侵害。《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弥补了我国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这被看作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和进步,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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