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文山路上的6辆车接连被砸,“幕后黑手”判了......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9 12:00) 点击:139 |
贵州律师分析案情 李某和朋友在余姚文山路一家面馆聚餐,期间喝了半斤多白酒。酒足饭饱后,李某独自步行回家,途中渐渐感到头脑发昏、酒劲上头,想到了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有许多不如意的事,心情烦闷的李某,在酒精的作用下,通过手拉、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反光镜弄断,并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伤车漆,以此宣泄情绪。 之后仍不解气的李某又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停放着的私家车,致使部分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包括奔驰、奥迪、宝马等豪车在内的6辆小轿车纷纷惨遭“毒手”。 当晚,被害人发现车辆被损坏后报警,第二天民警将李某抓获归案。酒醒后的李某对自己酒后砸车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对车主们进行赔偿、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鉴定,汽车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9600元。 日前,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在法院审理的寻衅滋事罪中,酒后闹事占了很大一部分,过量饮酒不仅有损身体健康,更会让人做出失控之举,甚至触犯法律。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我们难免遭遇逆境、挫折,但是遇事一定要理智面对,当有一些负面的情绪时,我们应该用恰当的方式去释放缓解,切不可一时冲动,通过极端甚至违法犯罪的方式去宣泄,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