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却主张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1 14:14) 点击:113 |
贵州律师分析案情 1 裁判要旨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乙向陈某甲、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陈某乙理应向陈某甲、李某某偿还借款。 但陈某甲、李某某向陈某乙主张利息,因借据上未约定利息,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简要案情 原告陈某甲、李某某夫妻关系,与被告陈某乙系邻居关系。2014年12月1日,被告陈某乙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某甲、李某某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甲、李某某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正,(小写220000元),经手人:陈某乙,2014年12月1日”。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7月9日,被告通过其妻子的账号还款100000元至原告李某某的账户上,并在借条上备注“2016年12月2日还壹拾万”。因被告陈某乙对该笔借款未及时偿还,原告陈某甲、李某某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陈某乙偿还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22400元,本息合计242400元。 3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乙向原告陈某甲、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原、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原告诉称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通过庭审查明,被告向二原告借款220000元,被告已于2016年7月9日还款100000元,后被告又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9月1日,11月7日分别还款3600元,1800元,1800元,合计偿还本金1072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12800元未偿还。 原告主张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因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不予认可,且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陈某乙应偿还原告陈某甲、李某某剩余借款本金112800元。 4 典型意义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因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不予认可,且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本院不予以支持。 5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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