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走存折取现,案发前又偷将赃款放回失主家中,是否还构罪?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9 16:11) 点击:173 |
贵州律师讲述男子盗走存折取现,案发前又偷将赃款放回失主家中,是否还构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龙某某家实施盗窃,在龙某某的房间一个口袋里面找到一本银行存折,之后杨某某拿着存折到银行取出政府发给龙某某的政府涉农补贴资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共25000元。2022年1月15日,杨某某知道公安机关侦查此案,便悄悄将所盗窃的25000元放回龙某某家中,2022年1月19日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入户盗窃、盗窃扶贫救济款,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将赃款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且主动退还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部挽回,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好,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县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杨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典型意义】 盗窃罪是常见的犯罪之一,本案的被告人入户盗窃他人存折并取出占为己有,察觉公安机关侦查后,主动退还所盗窃的全部数额,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才得以挽回。当前,对于上述盗窃案应当予以惩罚,切实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的结合,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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