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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再坤律师,现为贵州昔门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涉法涉诉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法专家库专家律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府法律服务团成员,内陆改革开放试验区贵阳贵安律师团成员。

        杨再坤律师大学毕业后曾供职党政机关17年,先后任某县委党校法学讲师(1986-1988)、县委理论干事(1988-1998)、县委党校副校长(1998-199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999-2002)、县司法局副局长(2002-2003),2003年3月辞去公职到贵阳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从事律师执业27年来,经办省内外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500余件,担任过多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过贵州日报社、中国农业银行多家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师范大学以及上海、山东、广东、河南、湖北、安徽等地公司和个人委托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近年来致力于刑事辨护、合同、金融、公司、侵权赔偿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8798880801
    互联网址:187988808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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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9 16:11)    点击:139

贵州律师讲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01

  案情简介

  钱伟(化名)与赵静(化名)于2015年12月相识,三个月后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钱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赵静表示同意离婚。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二人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问题,钱伟与赵静产生了分歧。

  原来,钱伟于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赵静同意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轿车一辆,首付6万元及余款按揭均由钱伟支付,并且登记在某公司名下(钱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车辆至起诉时仍有3千余元贷款未还。钱伟以此辩称该车辆是该公司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赵静则辩称要求钱伟补偿自己20万元。

  02

  法院判决

  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辆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案涉车辆已经使用17个月,尚有3千余元贷款未还,因此酌定钱伟支付赵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4万元。钱伟未经赵静同意购买车辆并登记在公司名下,侵害了赵静对夫妻财产的共同处理权,因此钱伟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赵静要求钱伟补偿20万元的要求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03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要审查财产的权属,还要审查财产的来源,如果确是夫妻共同存款购买,即使登记在公司或者他人名下,但购买该财产的出资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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