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杨再坤律师,现为贵州昔门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宣传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涉法涉诉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法专家库专家律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贵阳市政府法律服务团成员,内陆改革开放试验区贵阳贵安律师团成员。

        杨再坤律师大学毕业后曾供职党政机关17年,先后任某县委党校法学讲师(1986-1988)、县委理论干事(1988-1998)、县委党校副校长(1998-199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999-2002)、县司法局副局长(2002-2003),2003年3月辞去公职到贵阳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

    从事律师执业27年来,经办省内外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500余件,担任过多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过贵州日报社、中国农业银行多家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师范大学以及上海、山东、广东、河南、湖北、安徽等地公司和个人委托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近年来致力于刑事辨护、合同、金融、公司、侵权赔偿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8798880801
    互联网址:18798880801@qq.com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子女诉请获法院支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1 15:22)    点击:74
贵州律师为您带来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张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除了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等进行约定外,另对抚养子女亦作出约定,即小李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每月600元抚养费,直至小李独立生活为止。5年过去了,随着孩子生活、教育环境的变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张某认为当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孩子的需求,于是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可李某认为法院已经确认的抚养费标准完全能满足孩子的生活,而且张某还要还房贷,自身经济状况并不宽裕,不同意增加。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遂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李某在自愿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时止,故原告小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包含在每月600元的抚养费之内,相较于目前我国的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该标准显然过低。张某为原告报名参加舞蹈、美术等特长班,虽非生活必要支出,但系出于对子女的教育培养望其全面发展的期望,并无不当。且原告小李目前年纪尚幼却身患眼疾,如经济上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对其健康造成长期影响。被告李某在原告不能独立生活时,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现被告出于对自身生活水准降低的担忧拒绝提高抚养费标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缺乏责任和担当,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收支情况,酌情将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500元,按月支付。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对抚养费负担的裁判,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虑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需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在本案中,关于小李的生活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每月不低于1500元,应予以确认。小李的教育费,根据提交的学费收据,每月收费约为1400元,扣除餐费,每月保教费为1000余元。关于医疗费,平均每月约定400元左右。一审法院酌定小李抚养费每月1500元并无不当。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再坤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再坤律师,杨再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再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8545051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再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贵阳律师 | 贵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再坤律师主页,您是第2280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