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 子女诉请获法院支持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1 15:22) 点击:74 |
贵州律师为您带来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张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除了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等进行约定外,另对抚养子女亦作出约定,即小李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每月600元抚养费,直至小李独立生活为止。5年过去了,随着孩子生活、教育环境的变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张某认为当时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孩子的需求,于是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可李某认为法院已经确认的抚养费标准完全能满足孩子的生活,而且张某还要还房贷,自身经济状况并不宽裕,不同意增加。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遂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李某在自愿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时止,故原告小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包含在每月600元的抚养费之内,相较于目前我国的居民生活消费水平,该标准显然过低。张某为原告报名参加舞蹈、美术等特长班,虽非生活必要支出,但系出于对子女的教育培养望其全面发展的期望,并无不当。且原告小李目前年纪尚幼却身患眼疾,如经济上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对其健康造成长期影响。被告李某在原告不能独立生活时,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现被告出于对自身生活水准降低的担忧拒绝提高抚养费标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缺乏责任和担当,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收支情况,酌情将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500元,按月支付。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对抚养费负担的裁判,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虑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需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在本案中,关于小李的生活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每月不低于1500元,应予以确认。小李的教育费,根据提交的学费收据,每月收费约为1400元,扣除餐费,每月保教费为1000余元。关于医疗费,平均每月约定400元左右。一审法院酌定小李抚养费每月1500元并无不当。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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